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效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重大风险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