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有效国家鼓励排放噪声、油烟、异味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等与受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等,采取预防、补救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