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有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