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二节 责任主体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有效土壤污染及其相关的地下水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