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二节 责任主体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有效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