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二节 责任主体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