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65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

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