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