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有效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