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四节 国际合作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有效国家根据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承担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应的国际义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