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尚未生效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二)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证明商标;

(三)违反本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