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尚未生效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