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航空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航空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训练以及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航空人员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的航空人员劳动保护、健康管理制度,为航空人员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提供保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