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 航空人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有效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及资格训练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相应许可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训练大纲实施训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