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仅设计和生产装于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书或者型号认可证书的民用航空产品后只构成设计小改的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无需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书和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零部件制造人许可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