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系统,并申请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取得生产机构许可证书的机构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为本单位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签发合格证明,并可以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提供技术检查等相关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