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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维修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维修机构许可证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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