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提供执照和资格训练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