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适航证书、特许飞行证书,或者超出证书有效期、规定范围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