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前款规定的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