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请求,对产生该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