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八条有效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