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有效对于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直接造成的损害,以及由核事件造成的核损害,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在损害发生时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不承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