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有效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或者保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或者持有其担保权益的融资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不是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不对第三人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故意造成此种损害的人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