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效

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承担。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的人。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已经直接或者间接地授予他人,本人保留对该民用航空器的航行控制权的,本人仍被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代理过程中使用民用航空器,无论是否在其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均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使用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并承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民用航空器运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