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十七条有效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可以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利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三)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转让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