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五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五十条有效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实际承运人、缔约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依照本法得以从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获得赔偿的最高数额;同时,其中任何人都不承担超过对其适用的赔偿责任限额。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