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五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有效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诉讼。除前款规定外,本节规定不影响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