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有效在航空运输中,行李、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旅客、行李和货物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者延误发生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