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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十三条

有效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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