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第十二条有效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