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一百零五条有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受理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相应许可证件;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