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一百零四条有效取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实施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航空人员等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民用航空器及其他设备、设施和航空活动场所;(三)配备实施安全运行所需的手册和其他资料;(四)建立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和规范在内的必要的安全运行管理体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运行许可的规定实施运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