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有效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且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有与其申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人员;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从事旅客、行李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从事货物、邮件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四亿元;

(五)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和能力;

(六)完成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筹建程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