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贯彻国防要求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效益。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民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不能满足国防要求的,执行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军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