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论证、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