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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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