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