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居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居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