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章 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开展本社区公益活动或者社区服务项目,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以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申请经费支持,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或者受益的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还可以依法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募集资金。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