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二十八条有效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其他居民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