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二十六条有效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满十八周岁居民、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居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居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