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街道办事处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