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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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