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