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