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