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居民小组组长由居民小组从居民代表中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和居民代表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应当向所在居民小组负责,接受居民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