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