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居民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方式、保障范围以及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