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